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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姆变老伴占遗产惹官司 最近,市民小舟(化名)为了房子的事很郁闷。原来,他父亲去世后,一直照顾父亲的保姆于美(化名)就住在父亲原来的房子里不走了。于美说,她和小舟父亲同住8年,是事实婚姻,因此这房子小舟没权利要。小舟想,明明父母把房子留给了自己,产权证都办完了,咋还要不回来了?一怒之下,小舟把于美告上法庭。昨日,记者从铁东法院民事庭了解到这一案件。 据小舟说,于美是自己在父亲80岁高龄时,为了照顾他的晚年生活聘用的保姆。几年前父亲去世,于美强占了父亲的房子。根据父母生前的遗愿,于美不应得到父母的住房,该房应由自己继承。2010年,小舟已依法取得了该房的产权。被告于美盗走的房证已声明作废,请求法庭判令于美将强占的房屋倒出。 于美则不同意将房屋倒出。她说,该房是她和“老伴”,也就是小舟父亲的共同财产。她与小舟的父亲共同生活了8年,并不是保姆,在生活的8年中,是她在照顾小舟的父亲。虽然没有登记,但是有事实婚姻,所以自己有权居住。而小舟想继承该房的产权,只代表他个人的意愿,不代表小舟父亲和自己的意愿。该房并不是小舟的住房。于美认为小舟无权要求自己倒出房子。 法庭经审理查明,小舟于2010年经鞍山市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公证,取得了父亲和母亲的遗产,即房屋的继承权,并于2010年8月将登记父亲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证声明作废。之后,小舟于2010年9月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。自2003年开始,于美因照顾小舟的父亲,在此房中居住生活,二人未登记结婚,现于美在此房居住至今。小舟提供的证据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、死亡诊断书一份、作废声明一份、公证书一份、房屋权属约定书一份等证据,经开庭质证和法院审查,所证事实足资认定,法院予以采信。而于美提供的证据有照片几张、离婚证一份、小舟父亲的病历;以上证据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,法院不予采信。其中,于美提供的证据——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,因已被声明作废,故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,法院不予采信。还有,于美提供的证据——留言与吩咐(遗嘱)一份,因该份证据系于美本人书写,且证明人未到庭,故法院不予采信。 最终,法院认为,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。小舟依法取得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,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而于美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,其占有该房屋为无权占有,依据《物权法》第三十四条“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”的规定,小舟请求被告返还房屋,证据充分,理由正当,于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。保姆变配偶雇主去世抢房还债 一女子以未亡人的身份,拿着相关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不想,经查,这位“未亡人”竟是死者的保姆!昨天,昆明市国信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讲述了这起离奇的公证案件。 “我丈夫死了,我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!”2011年的一天,贾女士来到昆明市国信公证处,申请办理继承公证,并提供了产权证、死亡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、死者及本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火化证等相关材料。 贾女士说,这套面积为49平方米的房子是丈夫林某1998年买的房改房,当时产权证上只登记了林某的名字。2009年4月林某在昆明因病过世,他们的结婚证年久遗失,他们没有子女。她没有工作单位,户口一直都在农村。然而,公证员在房屋档案中的《购房审定书》中发现,配偶一栏为空白,但家庭成员有“林小玉,女,工作单位:×××大学”的记载。“该房是国家房改售房,因配偶没有工作单位,配偶无记载也属正常情况,但‘林小玉’为何人?”公证员通过与×××大学人事处联系得知:林小玉原属于该大学教师,后于上世纪90年代末与其配偶出国留学,之后二人定居国外,其他亲属关系都不清楚。 公证员再次找到贾女士,她终于说了实情。原来,林小玉确实是林某的女儿,贾女士是林小玉为林某雇佣的保姆!林某的原配薛某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因病死亡,林某一直未再婚。2000年林小玉聘请贾女士照顾林某的起居生活,二人渐渐由主仆关系发展成了恋爱关系,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,“2009年4月林某因突发心脏病过世,我没法联系上林小玉,为林某就医看病、办理后事、购置公墓,我欠了一大笔债,所以我想把这套房子卖了还钱!” “贾女士、林某渐渐形成恋爱关系,但不属于事实婚姻。这套房屋是1999年取得产权,应属于林某的个人财产,贾女士不属于林某的合法继承人。”公证员表示,根据《公证法》、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的相关规定,如果当事人虚构、隐瞒事实,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,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,但在调查核实中发现,贾女士确实为林某就医看病、办理后事欠下一大笔债务。 针对此案的特殊性,公证员通过林小玉所在×××大学及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配合,联系上了林小玉。之后,林小玉回国办理了继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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